盐城猎头公司推荐:请假外出看病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?

发布时间:2025-05-2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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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城猎头公司:工伤案情经过

2010年5月8日下午13时许,江某(生前系镇江某有限公司职工)在工作期间因身体不适,向生产负责人请假1小时去医院看病。生产负责人批准假期并签发的出门证。江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去医院的过程中,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,肇事司机负全部责任,江某无责。后江某家属向丹徒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,要求将江某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亡。

盐城猎头公司:双方争议焦点:请假去就医,是不是属于上下班途中?

盐城猎头公司:争议裁决结果:江某请假就医途中符合上下班情形,上下班途中发生本人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,认定为工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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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城猎头公司推荐案例分析:

江某在工作中因身体不适无法继续工作,在公司没有医务室的情况下,向生产负责人请假一小时外出到医院去看病,故其请假外出一小时看病这一事由具有合理性和必须性。考虑到其请假目的是为了身体康复后继续工作,没有脱离与工作相关的实质,应当认定其请假外出一小时属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。鉴于江某请假外出目的是看病,医院应为其第一目的地。从公司到医院应当视为其上下班途中合理路线。因此,江某在请假规定的一小时内,从公司去医院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并致其死亡,符合修订前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(六)项规定的情形。


盐城猎头公司建议企业和个人应当以劳动法律法规为基准,更理性的对待遇到的问题。